关于延迟域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沈抚新区各企业和有关单位 :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坚决遏制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沈抚新区域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沈抚新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 月 8 日(元宵节)24 时前复工,企业需做好员工元宵节后才能返企的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改革发展局和属地街道(经济区)防疫部门,经现场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三、各用工企业作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 14 天等方法,解除医学观察后方可入厂。同时,用工企业应将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及时上报改革发展局和属地街道(经济区)防疫部门。
四、各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员工防护管理等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自行先行排查,加强员工入厂前及午休间体温测量和症状询问,做好访客体温、症状等监测;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类疫情防控工作,主动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来自疫区、有异常身体情况的人员信息应及时报告属地街道(经济区)防疫部门。
改革发展局值班电话:024-67980038。卫生部门值班电话:024-67980091。 投诉举报电话:88900000。
特此通知。
沈抚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