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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合作协议

文轩文档网 发表于2021-12-06 08:45:01 本文已影响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合作协议

  甲方(派遣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使用甲方派遣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协议期限不低于两年),如果有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晚于本协议终止期限,则本协议自动顺延至最晚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

  本协议终止前三十天,双方可协商续签相关事宜。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符合乙方要求的劳务人员,也可由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推荐,由甲方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具体派遣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详见附件。派遣员工的劳动、社会保险等关系建立在甲方单位,乙方须向甲方按时支付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工资、企业社保费、服务费等)。

  第四条 甲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各种法定的手续及证件,所需费用依法定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条 甲方根据法定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的申报,协助派遣员工的工伤事故处理、认定,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工伤派遣员工的善后工作。工伤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由乙方按法定规定承担。

  第六条 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做好劳务人员派遣工作。

  2.甲方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约定,督促乙方依法用工,并有义务对乙方违法用工及其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3.甲方负责与派遣到乙方的派遣员工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负责为派遣到乙方的派遣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手续。

  5.甲方代为派遣到乙方的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其它福利,如乙方年度有年终奖的发放,甲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6.甲方负责对派遣到乙方的派遣员工的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甲方为劳动用工所需的社会档案进行管理乙方无任何异议。

  7.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在收到乙方依据票据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资金次日,应将工资核发到派遣员工个人账户,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日为15日,遇节假日提前,费用及给派遣员工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

  8.甲方负责帮助乙方适时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以规范派遣员工的行为。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将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派遣员工,并对派遣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岗位应知应会、劳动纪律、安全生产、防火知识等教育。

  2.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

  3.乙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4.乙方应执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年度依据核准的保障金金额进行费用支付。

  5.乙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的书面材料提供给甲方归档。

  6.乙方如工商登记变化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7.及时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薪酬(含税)、福利待遇及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配合甲方实施年度社保汇算清缴。

  第九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乙方应对派遣

  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派遣员工在涉密岗位工作的,由甲方、乙方和派遣员工三方协商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二)款规定情形

  的,乙方不能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一)、(二)款规定情形的,乙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甲方将按规定与

  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以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

  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以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二)款规定情形为由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应按规定通过甲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费用结算

  甲方按照派遣到乙方工作的所有派遣员工每人每月 40 元收取服务费,按月结清。派遣期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支付管理费,当月只进行社保缴交或不满七天的乙方不用支付管理费。

  劳务人员薪酬(含税)、福利待遇及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乙方造具清册,作为一次性劳务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其余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据实支付。并由甲方按全部乙方所支付的金额开具劳务费发票。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新增人员参保记录、减少人员停保记录清单,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资金入账单复印件及员工工资发放银行回单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若未按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如:因甲方社保申报不及时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全责,甲、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按照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

  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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